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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這14種行為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來源:蘭州純水設備??????2019/3/28 9:16:13??????點擊:

【蘭州純水設備http://www.jxsssy.com.cn】近日,江蘇省發布了《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該條例旨在澄清14種禁止篡改或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同時,對部分違法違規行為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資產證書。

禁止篡改、偽造14種監測數據

    環境監測數據極為重要,它們代表著山川、河流、森林、田野和湖泊的“健康狀況”。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一些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和失真問題,造成了不良影響。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早些時候表示,他對監測數據造假“深感厭惡”。他說,應該采取三種措施來造假“不敢、不能、也不會”。

    《條例》還單獨規定了“質量保證”一章,具體規定了質量保證機制、行政干預環境監測、篡改和篡改監測數據等工業純水設備。此外,還對生態環境監測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聯動機制進行了詳細的規范。

    在數據偽造方面,《條例》還明確列出了14種禁止篡改和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人為屏蔽、阻擋和噴涂等,以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原始數據的不真實或者選擇性記錄;()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照規定傳輸原始數據等。

    為了減少對生態環境監測的干擾,《條例》還對公職人員提出了“禁止行政干預環境監測”的明確要求。例如,他們不能任意決定更改監視站點。為此,《條例》還特別提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監測人員應當如實、完整地記錄和保存國家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指示、信函、口頭意見和提示等信息。

偽造數據不僅會被罰款,還會被吊銷資格證書

    值得注意的是,《反壟斷法》不僅明確列出了禁止的數據造假行為,還符合“重代碼治污”原則,計劃規定以糾正、罰款等經濟制裁措施。

    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偽造或者偽造監測數據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資質認定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約定的監理費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而公職人員如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擾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等干擾生態環境監測的行為,將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建立環境監測檔案,違法行為列入“黑名單”

    為杜絕數據造假行為,《條例》還提出信用管理和行業自律。其中,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監管制度和信用管理信息平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級和動態管理,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人員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就是說,如有監測機構或者從業人員產生違法行為,將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

    另外,為保證監測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條例》明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歸檔留存監測任務合同、監測報告、原始記錄及報告審核記錄。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的保存期限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監測信息除了要存檔,還要向社會發布。《條例》提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和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附件:《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節選

第六章 質量保障

    第五十一條〔質量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質量保障機制,健全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建立與所開展的監測業務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應當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全部場所和過程進行的監測活動,包括點位布設、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與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與處理、記錄、分析評價與報告編寫、儀器設備管理、檔案管理等,保證監測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及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對原始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報告編制、審核與簽發人員對監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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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條〔檔案要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歸檔留存監測任務合同、監測報告、原始記錄及報告審核記錄。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的保存期限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在保證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電子介質存儲的報告和記錄代替紙質文本存檔。

    第五十三條〔禁止行政干擾環境監測行為〕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擾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

禁止下列干擾生態環境監測的行為:

(一)將環境質量考核達標或評比排名情況列為下屬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考核工作要求的;

(二)擅自決定調整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的;

(三)直接或縱容、唆使、暗示甚至強迫相關人員干擾采樣、分析、評價等監測活動,破壞儀器設備、中斷電力通訊,無正當理由要求反復監測,阻礙、拒絕環境監測質量檢查,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

(四)其他影響、干擾生態環境監測結果的行為。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監測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完整記錄、完整保留國家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以及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情況。

第五十四條〔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禁止下列篡改或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一)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三)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四)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五)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六)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七)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的;

(八)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

(九)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十)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

(十一)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

(十二)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數據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案件涉嫌犯罪線索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否立案。